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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明户籍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失业)提供什么资料?

《深圳市残疾人失业人员登记表》(就业失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3.离职证明;  4.劳动合同;  5.本人大一寸免冠彩照两张;  6.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http://www.szgm.gov.cn/szgm/hdjl/ywzsk/zjbl/content/post_9362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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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失业人员出现哪些情形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http://www.szgm.gov.cn/szgm/hdjl/ywzsk/jiuyfw/content/post_9570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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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拟招调人员的配偶须为非失业人员,证明配偶已就业,需提供什么材料?

如果其配偶在深工作,则通过系统可审查其在深参保情况,如属在内地工作,需提供在内地就业的投保记录或证明其就业或从事其他职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http://www.szgm.gov.cn/szgm/hdjl/ywzsk/zjbl/content/post_8354812.html
政务服务
已婚拟招调人员的配偶须为非失业人员,证明配偶已就业,需提供什么材料?

如果其配偶在深工作,则通过系统可审查其在深参保情况,如属在内地工作,需提供在内地就业的投保记录或证明其就业或从事其他职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http://www.szgm.gov.cn/132100/135232/544144/151796/content/post_8495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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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拟招调人员的配偶须为非失业人员,证明配偶已就业,需提供什么材料?

如果其配偶在深工作,则通过系统可审查其在深参保情况,如属在内地工作,需提供在内地就业的投保记录或证明其就业或从事其他职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http://www.szgm.gov.cn/szgm/hdjl/ywzsk/zjbl/content/post_8491152.html
信息公开
光明街道公益招聘会促成18人实现就业

为促进辖区失业人员就业,4月17日,光明街道联合鹏劳人力资源公司开展现场招聘会,共吸引50多名失业人员前往应聘,其中37人通过初试进入复试。据悉,光明街道一方面通过举办公益招聘会、开展技能培训等多途径帮助失业人员就业,并定期跟踪就业状态,适时提供职业指导;另一方面及时向企业宣讲相关就业政策,采集企业缺工信息,协助缓解企业缺工接下来,光明街道将积极组织开展公益招聘会,努力提高辖区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为企业稳定用工提供有力保障

http://www.szgm.gov.cn/gmtzhshjs/gkmlpt/content/6/6507/post_65070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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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可否异地办理求职失业登记?

答:省政府办公厅已明确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纳入登记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范围。外省市户籍毕业生也可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http://www.szgm.gov.cn/szgm/hdjl/ywzsk/jiuyfw/content/post_8353278.html
政务服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异地务工人员本市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5〕3号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推进落实〈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办〔2014〕16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异地务工人员在本市失业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异地务工人员,失业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就业并连续缴交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或者虽然连续缴交失业保险费不满6个月但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限期的,可以到《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http://www.szgm.gov.cn/szgm/132104/132207/132452/content/post_8481398.html
信息公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异地务工人员本市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5〕3号 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推进落实〈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办〔2014〕16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异地务工人员在本市失业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异地务工人员,失业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就业并连续缴交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或者虽然连续缴交失业保险费不满6个月但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限期的,可以到《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http://www.szgm.gov.cn/gmtzhshjs/gkmlpt/content/6/6506/post_6506837.html